|
作者:卢远香 文章来源:私人理财 点击数: 更新时间:2007-1-17  |
|
|
|
|
●这是一起极为普通的买卖纠纷,买家怀疑画作是赝品,带着三个彪形大汉前去要求退画退款,并签订了相关的协议。但事后,卖家却以自己是在受胁迫的情况下退画,其协议并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,应该视为无效,坚持不退画款。那么,协议是否为卖家在被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?其是否该按协议履行呢?日前,广州市中级法院审理的一起买卖纠纷案,带给读者不少启示。
无证据证明受胁迫,协议该如约履行
■83万元买画疑赝品,退画惹纠纷
唐皓是一个喜欢书画收藏的佛山人,谭义则是广东省书画家的孙子,家里有不少书画藏品。2005年4月,两人在广东画院举办的“醉墨楼”珍藏展览会上认识了。知道谭义家有不少书画藏品后,唐皓以48万元向其购买了黄宾虹镜框四屏共八幅斗方画。2005年9月12日,唐皓再次到谭义家,这一次他又看中了谭义的四十七幅作品,共支付画款35.5万元。至此,唐皓共向谭义支付画款83.5万元。
本来这是一起很普通的买卖交易行为,但是事情在9月底出现了意想不到的变化。原来,9月29日,唐皓声称所购书画为赝品,带着妻子和三个彪形大汉到谭义家要求退画。经过协商,两人达成了退画、退款的口头协议,双方商定唐皓将全部书画退回,而谭义退给唐皓画款81万元,剩下的2.5万元则作为给谭义的一笔退画补偿。
那天,唐皓将9月份购买的价值35.5万元的四十七幅作品退还给谭义。而谭义则在唐皓的要求下,到银行支取了44万元的画款交给唐皓。同时,谭义还写了一份借条给唐皓,称“本人尚欠唐皓叁拾柒万元人民币整,现以民生银行的非凡理财合约作抵押,现定在2005年10月10日一定还清以上款项。”
为了保险起见,2005年10月8日,谭义就9月29日的退画、退款补充出具了《收据》及《说明》,其中提到“兹收到唐皓先生退还2005年9月12日一13日两次购买的书画:黄宾虹――横批山水一幅、吴观岱――山水手卷一幅、关良――人物轴画一幅、名家扇面四十四幅,合计四十七幅,售价为叁拾伍万伍千元正,特立此据为证。”而唐皓也在其中补充了说明,“待画款在10月10号全部退还之后,其余的书画当场退还给谭义。”
2005年10月10日,谭义却表示不愿意退还37万元画款了。原来,谭义认为退画那天唐皓口口声声说画是赝品,却没有拿出鉴定证明,这是对自己人格的侮辱,也是一种无理的欺诈行为,自己是在被胁迫和欺诈的情况下才勉强同意退画。如今,唐皓必须在出示书画为赝品的鉴定意见后,他才肯退画。而唐皓认为双方在签订退画退款协议以及欠条时,并没有约定要以自己提出鉴定证明为前提。那么,谭义就应该按照约定退回37万元的画款给自己。双方都不肯让步,无奈之下,唐皓将谭义告上法庭,要求索回37万元画款。
■退画乃胁迫行为,非真实意思?
法庭上,对于自己没有按约定退回37万元画款的行为,谭义解释是因为9月29日双方约定退画退款口头协议时提到,必须在唐皓提供专家鉴定画作为赝品的证明后,自己才能退款给唐皓。而由于唐皓自始至终都没有提供证明,所以才会没有退款。唐皓在没有专家鉴定意见就单方面要求退画,这是明显的欺诈行为。而且,自己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要求退画的。谭义说,退画那天唐皓带了三个彪形大汉来到自己家中退画。而这三个人给了他很大的心理威胁,迫使他不得不答应退画。此外,当天自己所写的37万元的欠条,是他按照唐皓妻子事先拟好的草稿再照抄一遍的。这充分说明欠条和退画退款的口头协议,是他在被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,并非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。根据我国《民法通则》第58条第1款第3项之规定,这种约定应当认定为无效。
|
|
|
|
|
|
|
网友评论:(只显示最新10条。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,与本站立场无关!) |
|
|
|
|
|
声明:本网站部分文章来自互联网,如有侵权,请告知我们,我们会在最短的时间内予以删除。本站发表的所有内容,均为原作者的观点,不代表武夷山古颐轩的立场与价值判断。 |
|
|